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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逼供鼻子灌水致死 派出所副所长等4人受审

来源:风度派    阅读: 1.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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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逼供鼻子灌水致死 派出所副所长等4人受审

(网络配图)

2017年12月13日,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嫌疑人遭刑讯逼供死亡案,派出所副所长等4人受审。

据了解,4名被告人均为85后的年轻人,庭审中都表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父母三鞠躬。”

据益阳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沅江市居民赵某丢失一辆电动助力摩托车,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报案至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该所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之后,时任琼湖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贾胜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怀疑盗窃赵某摩托车是张健所为。

2015年12月7日18时许,“线人”告诉贾胜,张健在沅江市金富城市场一棋牌室打牌。

19时许,被告人贾胜组织许磊、辅警李炳和辅警孟柯从金富城棋牌室将张健带至琼湖派出所值班室接受调查,并从张健的摩托车后备箱和座位箱内搜出面罩、小撬棍、扳子等盗窃作案工具

起诉书称,当日20时后,贾胜回到琼湖派出所后便到值班室对张健进行询问,要张健交代盗窃事实。

张健称没有问题交待,后提出单独跟贾胜谈。

贾胜和辅警黄强、李炳把张健带到贾胜的办公室,贾胜要黄强、李炳离开,单独与张健谈话,张健承认了盗窃助力车的事实,但拒不承认有其他盗窃事实。

因怀疑张健还参与了其他盗窃,22时许,贾胜和黄强把张健带到值班室,将他拷坐在沙发上,继续要张健交代其它盗窃事实。

由于张健仍不交代其它盗窃事实,12月8日凌晨零时多,被告人贾胜、许磊、黄强、李炳将张健带至贾胜的办公室,并将张健的双手反拷在木椅子椅背上,要张健继续交代其它盗窃事实,张健拒不承认。

起诉书称,贾胜认为张健态度不好,要李炳用一个蓝色塑料桶装了半桶水到问话现场,并用空“怡宝”矿泉水瓶灌满水,在瓶盖上戳了洞。

然后由许磊、黄强、李炳控制住张健的身体,贾胜用一条浸湿后的毛巾盖住张健的嘴巴,用矿泉水瓶往张健的鼻子里灌水。

灌了几下之后,贾胜要张健交待盗窃事实,张健仍然说没有问题可交待。

贾胜从办公室找了一卷透明胶带将张健的双脚固定在木椅腿上,由许磊、黄强、李炳帮忙按住张健并将椅子向后倾斜,贾胜用一条毛巾盖住张健的嘴巴,并用矿泉水瓶子往张健鼻子里倒水。

由于张健挣扎,贾胜便找了两根皮带将张健的腿绑在椅子上,张健仍挣扎,导致张健和椅子一起摔倒。

起诉书称,贾胜四人将张健扶起来对张健灌水,不久发现张健脸色不对,就把束缚张健的皮带、胶带、手铐揭开,将情况报告该所教导员汪智敏,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约十分钟后,沅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医生到达现场,医生检查后告知张健已经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健系在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的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

起诉书还称,案发后,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15日,四被告人家属共计支付12万元费用给被害人家属。

益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247条、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贾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许磊、李炳、黄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显示,四被告人是在案发4个月后的2016年4月16日才被刑拘,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罪。

刑法247条显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按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或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

被害人张健的代理律师杨金柱告诉记者,他在该案案发两天后即介入,四名被告人从被不立案到立案,到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再到今天受到审判,已经是进步。

经过调解,家属获得了包括国家赔偿、民事赔偿在内的265万元赔偿。

张健是家中独子,庭审中,家属很伤心,一度情绪激动。而四被告人则多次向张健双亲鞠躬致歉,希望获得轻判。

杨金柱还介绍,该案经过和解,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同意对第一被告人贾胜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被告人都是1985年之后才出生的,很年轻,很可惜。贾胜当时已经准备结婚了,许磊则要调到公安局本部工作,而受害人张健,也是还没结婚的年轻后生。”杨金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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