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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开远光灯致对向车辆撞死行人 司机被认定担责

来源:风度派    阅读: 3.2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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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一团耀眼的亮光射来,司机刘师傅感到眩目,看不清前方路况,悲剧瞬间发生——一名行人被刘师傅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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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团耀眼的亮光来自一辆货车。监控视频显示,与刘师傅所驾面包车对向会车时,该货车的远光灯一直亮着。

这起交通事发生在四川宜宾。9月底,宜宾市交警公布了事故的责任认定:撞死行人的面包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会车时仍使用远光灯的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四川省首例因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而担责的案件。

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在不文明交通行为中被视为顽疾。受害一方应如何举证、维权?近年来,此类“光污染”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少,在防治光污染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如何证明滥用远光灯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四川宜宾这起跟滥用远光灯有关的交通事故,发生在8月20日晚上8点多。据宜宾市交警支队一个月后通报,事发时,刘师傅驾驶的面包车与童某驾驶的货车交会,面包车与路上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

据《成都商报》报道,交警提取的面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前,对面驶来一辆灯光强烈的机动车,造成面包车驾驶室光线障碍,车前路况无法看清。当面包车与对向车即将交会时,司机才发现一名行人出现在前方,可已来不及刹车,面包车直接撞倒行人。

事发后,宜宾交警找到了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货车司机童某。事故大队负责人介绍,为了确证童某驾驶的货车与面包车交会时使用了远光灯,警方在掌握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模拟实验,对涉事货车进行了检验和鉴定,一系列复杂检测得出的结论是:货车在事发时错误使用了远光灯,导致对向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没有发生“直接接触”的货车司机童某,因为“没有做到正确使用灯光,没有做到文明驾驶”,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除了要被扣分、罚款,还要承担致一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远光灯不规范使用造成的纠纷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远光灯造成侵权,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那相关司机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律师说。

宜宾的这起交通事故,凸显交通治理的一大顽疾: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晚上远光灯的亮光照射,容易对司机造成炫目或瞬间视盲,因而引发交通事故。在许多地方的不文明行为调查中,滥用远光灯常居首位。据公开报道,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

如,2017年8月,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15日晚,82岁老人周学英在三岔路口行走时,被一辆三轮车的远光灯照射,老人慌忙后退时摔倒,导致股骨骨折。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三轮车司机,途径村庄时应降低车速,发现行人时应关闭远光灯、打开近光灯,本案中远光灯的干扰与老人摔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遂判决三轮车司机承担此案40%的民事责任。

9月28日,澎湃新闻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2008年至今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及远光灯影响的判例有2171起,其中侵权责任纠纷751起,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270起。

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远光灯滥用者被起诉、判罚的案例并不多。

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彭良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交通事故中,由于错误使用远光灯的时间可以很短暂,加上一些道路监控系统不完善等因素,现场取证较难,导致很多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未受到法律处罚。

李幼德律师认为,夜间车辆远光灯的侵害,受害方举证普遍较困难,还是有赖于道路监控设施的完善和交警的调查;对于普通驾驶人而言,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不失为一种保留证据的自我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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