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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全年无休起诉公司 要求给51万元加班费被驳回

来源:风度派    阅读: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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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供职于珠海市某照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资关系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三年加班工资合计51万余元。近日,香洲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无法提供加班时间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保安全年无休起诉公司 要求给51万元加班费被驳回

保安全年无休假

杨某与珠海市某照明公司签订了《保安保洁服务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照明公司要求杨某提供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安保服务以及每天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杨某认为,这3年来自己全年无休假,公司既没有安排自己在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保安全年无休起诉公司 要求给51万元加班费被驳回 第2张

保安全年无休起诉公司

合同期满并解除劳资关系后,杨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3年工作日的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51余万元。

24小时上班与事实不符

珠海市某照明公司辩称,杨某无证据证明其24小时都在上班。该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安保洁服务协议书》,明确约定杨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周末加班费+假日加班费+补贴等构成,杨某明知此事却从未提出异议。杨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五天,每天八小时,杨某每日均正常作息,自己做一日三餐,正常午休,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其他是值班时间,不存在杨某需要24小时上班的情形。

该照明公司还提出,公司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根据国家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了杨某加班工资,节假日还有2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加班补贴,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远高于法定的数额。

无证据证明加班的具体时间

香洲法院认为,杨某无法明确其每天加班的具体时间,亦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杨某每天24小时均需在岗上班不能离开。同时,杨某吃住均在保安亭,其实际的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之间无法进行辨别、核算。

其次,杨某主张24小时上班,不符合生理规律,而且其待岗时间不能等同于工作,不具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强度,不应获得与加班同等的待遇标准。最后,工资表显示杨某每月加班工资为1200元以上,杨某在职3年多,未对工资或加班工资事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加班及值班状态的认可。

综上所述,香洲法院对杨某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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