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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立法困难造成禁烟令为一纸空文

来源:风度派    阅读: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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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标志高悬,烟雾缭绕依旧

禁烟令立法困难造成禁烟令为一纸空文

禁烟首日,记者在武汉走访了近十家医院,发现尽管控烟标识比较齐全,但在部分走廊和候诊室里,记者多次看到有人吸烟,在电梯口的垃圾桶上,都有烟头烟灰。

武汉去年5月对医疗机构作出全面禁烟要求,院内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以劝阻吸烟者。

在采访中,一些控烟监督员屡屡叫苦:虽然多数吸烟者能够接受劝阻,但少数患者不理解甚至辱骂监督员,加上患者及家属流动性强,医院没有处罚权力,控烟效果并不明显。

济南,在汽车站、泉城广场、济南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到处可见若无其事、旁若无人的吸烟者。即使是在悬挂了很多禁烟标志的医疗机构,抽烟者也不在少数。记者在济南市妇幼保健院看到,有人在楼梯间或者墙角下吸烟。而在街头的网吧内,基本上每台电脑前都摆着一个烟灰缸,里面放着参差不齐的烟头。

不仅在武汉和济南,记者在百度中输入“禁烟”二字,发现“禁烟令”不“给力”,成了禁烟首日的普遍现象,餐馆、网吧等公共场所成吸烟重灾区。

2003年10月我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我国室内公共场所今年1月起全面禁烟。一些地区对医疗机构作出全面禁烟规定,要求至2010年底,逾半医院需建成无烟单位。

违禁抽烟,咋就罚不了呢

记者调查发现,济南15年前就出台了《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迈出了“禁烟”的第一步。其中明确规定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托儿所、中小学、医疗机构、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等九大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至今,“禁烟令”已经历经15年过程,但该规定很难被严格执行,公众了解这一部门规章的寥寥无几。《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明确要求,“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济南市卫生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年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公共场所抽烟者主要采取劝说、教育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的寥寥无几。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并没有人身限制权,即使抓到有人在公共场所抽烟,如果当事人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也很难进行行政处罚。

武汉在2005年也曾发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确规定八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卫生局爱卫办主任吴风波直言,因执法人员和执法力度不足,5年来未开出一张罚单,“禁烟令”成为一纸空文。吴风波表示,由于缺乏理解和有效的手段,口头劝阻经常引发纠纷甚至被打,禁烟工作比较艰难。

有规可依,还得有法可循

武汉市政府参事郑友德表示,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北京、上海、杭州等150个城市和地区虽说都颁布了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但都有规难行。

直至2010年底,我国的控烟立法尚未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有关控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零星规定,仅有两则全国性规定——《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分别已颁行了19年和23年。不仅法律层级较低,且不少规定严重滞后,早已被架空。

虽然各地大多已有一些公共场所禁烟规范,但最高层级只是规章。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王晨光认为,地方立法法律等级低,公众对其权威性认可度不高;权利义务的设定与现实脱钩,可操作性内容少,导致不少规范性措施无法落实。更重要的是,立法本身对法律后果的规定以及执行机制的设计模糊,让法律缺乏执行力。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少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都对禁烟令的实施表示了质疑,“只能劝不能管,很容易流于形式”,即使出台了禁烟令,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监管难度比较大。

山东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所长孙桐介绍,中国内地在公共场合实行全面禁烟,目前还只是一个通知而已,并没有形成规章制度,缺乏强制力。有关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

“一个通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它的强制性没法体现。在公共场所吸烟,会受到什么处罚、由谁来处罚,这一切都还没有清晰的规定。”孙桐表示,虽然每年都有很多关于禁烟的提案,但是立法还处于滞后状态。想要从根本上实现公共场所禁烟,“法律依据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禁烟将成为一纸空文。”

按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去年5月,这一消息轰动全国,随后,卫生部有关人士出面称,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并未成为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签署公约,表明是往这个方向努力。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全国医疗系统将于2011年实现全面禁烟。

王晨光教授建议,我国公共场所禁烟,应该正视烟草和二手烟的危害,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为宗旨,制定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应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标尺,借鉴国外和我国港台等地区的成功立法案例,选择科学可行的执法模式,推动我国公共场所禁烟法治运动。当然,部分专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在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执行中,也要照顾“烟民”需要,多设立吸烟区、吸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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