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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来源:风度派    阅读: 1.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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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次修订,拟明确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对于校园欺凌、午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修订草案也有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将在9月提交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二审。

­1、安全问题: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为预防和减少未成人遭受意外伤害,这次修订拟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加强监护人的注意义务。

­修订草案规定:

­禁止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的,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政府进行帮扶和安置。

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2、校园欺凌:学校要公布救助电话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暴力等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遏制校园欺凌问题,这次修订拟明确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部门则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

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第2张

­3、午托培训: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办法

­如何对未成年人的托管机构、培训机构加强监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鉴于广西各地市的管理情形各异,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的成立、发展情况不一,修订草案只明确了教育、公安、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督职责,同时授权自治区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4、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应每月联系

­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第3张

­5、未成年人上网:不宜信息须提前提示

­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动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浏览网页时自动跳出的占50%以上,通过搜索引擎主动搜索相关网站的仅占5%。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甚至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修订草案规定:

­网络经营者要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禁止在网络或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上恶意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第4张

­6、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最高罚2000元

­据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吸烟和饮酒的情况不容乐观。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没有明确怎么处罚、由谁来处罚。

­修订草案规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工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央视记者 覃庆文)

责任编辑:凌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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