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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民政局一处长妻子收贿款 受审称心脏不太好

来源:风度派    阅读: 1.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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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丈夫职权“办事”收钱 妻子受审)

北京原民政局一处长妻子收贿款 受审称心脏不太好

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的妻子邵淑清,向丈夫转达朋友请托,经李士秀利用职务便利“打招呼”,这位朋友先后分得两套福利房和民政系统工作。事成之后,邵淑清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昨日上午,邵淑清被控受贿罪在二中院受审。面对指控其认罪悔罪,称对丈夫如何运作此事并不了解,希望从轻处理。

另据了解,李士秀因涉嫌受贿等多项罪名目前正等待开庭,其案件已于前日被法院正式立案。

64岁妻子受审称不了解被控罪名

昨日上午9点40分,头发花白的邵淑清被法警带入法庭,庭审过程中她说话声音很小,大多时间弯着背坐着。庭审开始前,法官问其身体情况,64岁的邵淑清小声说“我坚持吧,心脏不太好。”

邵淑清是北京人,中专文化,案发前是顺义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邵淑清于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丈夫李士秀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在工作调动、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2月,邵淑清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检方认为,邵淑清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士秀,利用李士秀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邵淑清称,其对检方指控的收受30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称对指控自己的受贿罪名不太了解,随后,法官当庭向其解释了罪名的含义。

辩方认为犯罪因“情感因素”

对于行贿人王某,邵淑清介绍说,王某比自己小12岁,4个月起就在自家长大,15岁才离开。

“王某管我叫姐,他托我调动工作,后来说想分一套房。”邵淑清说,李士秀工作繁忙,自己从不询问丈夫单位的事,因王某身份特殊才帮忙。

通过李士秀,王某获得民政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同时仅花费数十万分得单位集资房和福利房两套房产。至于李士秀是如何操作、找了哪些人办成此事的,邵淑清称不清楚。

邵淑清说,2013年王某给了她30万,对收钱的事,自己印象里也只跟丈夫提过一次。对贿款用途邵淑清称,原本想支付自家购房款,后来全都买理财基金,这笔钱之后在纪委找她和李士秀谈话期间退还。

分房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在李士秀打了招呼后,无任职资格和分房条件的王某获得了集资房和福利房。

“这笔钱不仅仅是利益和金钱的交易,还有复杂的情感因素”,邵淑清的辩护人认为,王某自小在邵淑清家长大,二人情如姐弟,因家庭条件不好且面临失业,才找邵淑清帮忙,结合邵淑清到案后积极退赔犯罪所得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未当庭宣判。

追访

李士秀涉嫌多项罪名已被法院立案

李士秀退休后被查,妻子起诉书显示其“另案处理”;受审时间未定

邵淑清受审,其丈夫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的情况也受到关注。检方对邵淑清的起诉书显示,李士秀已“另案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李士秀今年63岁,北京市人,1974年5月入党,1976年2月参加工作。其曾长期在基层任职,后担任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市老年社区筹建办公室副主任,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

根据首都之窗网站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第136次常务会议决定,李士秀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根据分工,其协助分管基本建设工作。

根据邵淑清起诉书所列时间,李士秀为王某在工作调动、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时,为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邵淑清收受王某30万贿赂时,李士秀已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

新京报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李士秀系退休后被查,涉嫌受贿、贪污等多项罪名,受贿金额不止与妻子共同犯罪的30万,二中院已于前日对李士秀正式立案,开庭审理时间未定。

释疑

起诉为何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邵淑清是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逮捕,但检方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在量刑上,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数额和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罪则根据数额和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湖南日报》昨日报道,衡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亿龙家从事保姆工作的胡兴红通过找李亿龙打招呼、批条子,帮人调动工作、找工作,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万元,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邵淑清的情况与法律规定的情形及胡兴红的案情相似,为何未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起诉?

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在于,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嫌疑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杨子良说,犯罪过程中,如嫌疑人涉及的钱权交易与国家工作人员无共同犯意,即对嫌疑人单独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国家工作人员不定罪;如果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犯意的话,那么构成共同受贿,均涉嫌受贿罪。

记者了解到,邵淑清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多次否认将收王某钱的事告诉过李士秀,且在案材料对李士秀知晓此事的证明力较弱,故邵淑清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方经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后,最终确定以受贿罪起诉邵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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