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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缺犯罪信息综合协调机构 建议设立国家犯罪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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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尚缺犯罪信息综合协调机构 建议设立国家犯罪信息中心

我国尚缺犯罪信息综合协调机构 建议设立国家犯罪信息中心

文/罗庆东

在我国,犯罪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这些机关承担着刑事司法任务,在履职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主动或者依申请进行犯罪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考虑到目前我国犯罪信息统计工作比较薄弱,且缺少犯罪信息综合协调机构,国家统计部门行使相关职责也存在阻碍等问题,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来负责犯罪信息统计及分析研究工作,并承担犯罪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职责,且与刑事司法机关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

成立专门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有利于整合犯罪信息资源。目前,我国的公、检、法、司等机关都有各自独立并自成体系的犯罪统计体制和机制,长期以来也积累了大量的犯罪信息资料,但因种种原因,特别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综合协调机构,使得丰富的犯罪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难以发挥整体效应,以致于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几个部门的犯罪信息公开口径不一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犯罪信息公开工作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准确及时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和科学高效的犯罪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分析研判机制,可以增强刑事司法对社会生活调控的精准度,促进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设立统一的犯罪信息中心还可以有效集中刑事犯罪相关信息,既可以通过提供犯罪信息资料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及时侦破一些重大犯罪案件,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还可以便利社会公众查询相关犯罪信息,发挥犯罪信息便民、利民的功能。

三是有利于对外交往,突出司法的国家主权属性。众所周知,军事、外交、司法是一国主权的主要体现。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外交部、国防部新闻发布会等外交信息和国防信息的对外公开途径和模式,但还缺乏司法信息的统一对外机构,而对外交往中司法问题尤其是涉及犯罪的问题往往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方面工作,可以强化司法的主权属性,更好地发挥司法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作用。

四是符合我国顶层议事决策运行趋势和机构编制设置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统一推进国家重大决策,中央层面先后成立了多个专项议事决策机构,在科学决策、有效施政、顶层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些机构因只在中央层面设立,不涉及国家机构、编制的重大变化,因而设立国家犯罪信息中心也符合机构设置的原则,而且因为不涉及更多人员问题,也符合精简和效能的原则,具有较大可行性。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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