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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强奸案:施暴者患艾滋病酒下手全过程

来源:风度派    阅读: 2.5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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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强奸案:施暴者患艾滋病酒下手全过程

身患艾滋病的男子董某,性侵醉酒男性朋友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北京市法院审判的首例“男男”强奸案。

本案被告人董某,1972年生,住北京市顺义区,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两次获刑。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2时许,在顺义区某住宅楼卧室内,董某趁李某(男,41岁)酒后熟睡之际,性侵了李某。

案发后,董某主动投案。其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而董某自己承认,他于2015年感染了艾滋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其系自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7年10月10日,顺义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李某为何会在酒后睡在董某家的床上?

对此,董某的辩护律师简短地透露,李某与董某是关系比较相熟的朋友,所以在与李某喝酒聚餐后,董某将其带回家中,其倒头就睡,给了董某可乘之机。

他表示,由于双方当事人目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所以他不便再说详细案情。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男性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将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

律师表示,这一改变历史性地填补了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空白,但仍与对妇女的保护存在一定差别。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猥亵妇女和强奸妇女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而量刑上对强奸罪的处罚要明显高于强制猥亵罪。

律师举例称,强奸罪有多种加重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强制猥亵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单一罪名最多15年)。

举例而言,女性受害人遭受侵害后自杀的,可直接判处强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男性受害人自杀的,若判处强制猥亵罪,则只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受害人为男性,则丝毫未体现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的差异性,基准刑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施害程度不同受到的处罚相同,那么无异于鼓励施暴者‘变本加厉’”。

律师强调,虽然总的来说,男女性权利保护存在“区别对待”,但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无罪。

针对北京市法院审判的首例“男男”强奸案,被称为“中国性学研究第一人”的原中国人大社会学系退休教授潘绥铭则表示:

“过去对于强奸猥亵案,是将区分性别放在第一位。就是被强奸猥亵对象必须是妇女,男性不包括其中。在我来看,这种将性别放在第一位来认定被性侵害的对象,是极其不合理的。”

潘绥铭认为,过去对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集体忽视,也与个人意识不强有关。这些年,随着个人意识越来越强,人权保障思想也随之得到强化,很多人认为,性侵害的对象不再只是女性,这种思想意识的改变,促进了相关法条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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