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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情来过?当艾滋遭遇爱情

来源:风度派    阅读: 5.2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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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情来过?当艾滋遭遇爱情

新闻案例

1998年初,24岁的有吸毒经历的葛岳琴认识了开出租车的刘月明。那年刘月明才20岁,比她小了4岁。认识葛岳琴的人都说这姑娘俊俏,看着比实际年龄小。但当时包括葛自己在内,没人知道她已被感染了艾滋病毒。认识葛岳琴后,刘月明也学会吸毒。刘月明记得,那是认识葛岳琴的第三天。

他和葛岳琴打算12月1日结婚,他们已经恋爱近5年了,该结婚了。

未来幸福的连串问号

幸福似乎那么咫尺可得,然而幸福背后还隐藏着无数悲辛,却是他们不曾深虑的:他们能承受未来生活、社会之重吗?

首先,孩子的问题。虽然,两个人对有一个他们自己的骨肉都很迫切。但爱情也好,孩子也好,都必须有个前提,决不能伤害他们所爱的人,哪怕是万分之一的机会。一旦生育的孩子被感染上,带来的恐怕是更大的痛苦。

其次,家庭的重担。婚后如何过活。两个人目前都无法工作,却要承担巨额治疗费用,延长小琴的生命,最便宜的国产药物每天也需300—500元。费用从哪里来?

再次,公众的眼光。采访中记者发现,面对媒体他们不知道说“不”。虽然小琴、小明表示他们并不怕公众的目光,但随着媒体的报道,尤其以后可能面对国内外成百上千家媒体的追逐,他们也许会成为一道“艾滋风景”。对此,他们做好更多准备了吗?

当我们祝福这对勇敢的新人时,不得不打上一连串的问号。#p#副标题#e#

旁征博引,结婚的艾滋

“人文关怀”之类评论的理由是:艾滋病人也有结婚的权利,我们对病人的基本权利要保护。

但我却持有异议。许多合法的东西也不一定都提倡,这艾滋病人结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为什么?道理极简单,于自己于对方于子女都没有什么好处。再退一步说,这些都属于私人的事,但以结婚的形式来宣传预防艾滋病,似乎大可不必。且不说她是因为吸毒而感染艾滋病的,她要结婚是她自己的事,事实上她老早就与男友同居了,现在又何必这么大张旗鼓地嚷嚷结婚?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是没有什么高尚可言的,用这样的“典型”来宣传防艾意义不大,因此濮存昕要为她主持婚礼我认为也没什么大的警诫或启示意义。

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思维的结果。12月1日是第14个世界艾滋病宣传日,在这前后,按惯例是要形成一些宣传高潮的,于是同居的要喊结婚(其实我很怀疑这是否真是艾滋女的真意,为什么她以前不提出),于是要出台一些规定。宣传艾滋病的时候要寻找典型,没什么典型可挖,结婚也行,用这样的例子告诉人们患上艾滋病并不可怕,换了另外的场合,一定会有许多人劝她不要结婚的。#p#副标题#e#

信报观点,一个让人心酸的口号

让我们为把2010年的艾滋病人控制在150万人以内而奋斗!尽管这是一个让人心酸的口号,但现在必须这样喊,并争取更多的人身体力行。

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艾滋病防治的工作重点将围绕贯彻落实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加强宣传教育、督导检查三个方面进行。为此,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启动或正在加紧筹备一系列活动。

今天,谈论走近艾滋病,多少有点迟到的味道,但是,这种迟到,也是被现实一步步逼出来的。

走近艾滋病,已不再是好与坏、是与非的问题,而是如何把损失降低到最少的问题。当然问题最好能不发生,如果已经发生了,那就应该把精力放在问题发生之后。

国务院于1998年印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财政部决定每年从中央财政中拿出1个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根据《规划》到2005年底,我国将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十万分之一以下,到2010年把HIV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p#副标题#e#

观点交锋:宽容,是社会文明的标尺

婚姻的红地毯即将铺向“红丝带”——或许几天之后,在以治疗艾滋病著称的北京地坛医院,我们就能看到这场备受世人关注的婚礼。

“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后,这是卫生部首次掌握的一个健康人与HIV携带者的结合。”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张家喜说。他所在的机构将承办此次婚礼。

1999年4月,国家卫生部公布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都应接受医学咨询。”

而在今年8月,对艾滋病的检测首次出现在婚检过程中。根据卫生部在最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受检者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做HIV检查。有关人士认为:本规定的出台,是对“通知”内容的最好补充。

“这是中国文明与进步的一种体现。”著名性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认为,“在文明发达国家,人们尊重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在双方都知情的状况下结婚;相反,那些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被视为叛逆,有的甚至会被处死。”#p#副标题#e#

HIV感染者的结合同样受到了中国民政部门的认可。在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民政部婚姻处人士向媒体透露,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的人才不能结婚。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属于此列。只要“双方知情、完全自愿”,民政部门不会限制。

据研究显示: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个健康男子和一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交一次,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约是1/500.如果将上述两人的性别交换,健康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约为1/200。

今年10月中旬,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

“办法”第23条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

而据长期参与艾滋病立法的李盾教授称,有关这方面的全国性法规,也早就在酝酿之中。但它的出台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病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例如,古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行隔离,以便保护其他人免受感染。而美国法院则明确确认个人有隐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权利,甚至禁止政府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死去后通知其配偶有关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李盾说,“这是两个极端,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可能会在其中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案。但很明显,我们碰到的也是一个权利的相互性问题,因此将权利配置给谁就是重要的。艾滋病病人要隐私权、平等权,而健康人则呼吁健康权、知情权。而且,对于公共医疗费用如何分配、以哪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给幸存的家庭成员提供资助,这些问题无一不存在着巨大的争论。”#p#副标题#e#

吴晨光:“艾滋女”结婚不是爱情壮举

经过五年的爱情长跑,贵州一位28岁的“艾滋女”准备和她尚未戒掉毒瘾的男友在12月1日到北京举行婚礼。小琴对媒体称:现在是幸福的,以后也会幸福的。不少媒体以倍加欣赏的姿态报道了这一爱情“壮举”。笔者最初也被这种“问世间情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许”的爱情深深感动;但了解实情后,我只剩下悲哀了:他们真的幸福吗?“艾滋女”结婚真的值得正面报道吗?

在笔者看来,他们一点儿也不幸福。小琴并没有戒掉毒瘾,几次戒毒后复吸,爱情没有使她走上正路,还把小明拖下水,结果双双被强制戒毒。小明家因他们吸毒搞得家徒四壁,谋生的汽车都卖了,还背上近万元债务。小明称,吸毒是为了劝小琴戒毒,不相信戒毒这么难。有记者问小明:你要被感染了怎么办?小明想也不想就说:“我不怕,要是真被感染了,我俩就能一起对抗病毒了。”

如此愚昧的爱情能说幸福吗?这种把人拖入吸毒泥潭的爱情能说幸福吗?幸福是希望爱人健康,幸福是给爱人更多的爱和关照,这种把相爱的人送上绝路的爱情有何幸福可言?即使小琴自己感觉很幸福,对社会而言,这种“幸福”简直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罪过:小明已八个月未做艾滋病病毒检查,大夫认为他属于感染艾滋病的最高危人群,对双方家庭更是毁灭性打击。#p#副标题#e#

笔者并不是说艾滋病人不需要爱情的光顾,没有爱情的权利,但那种夫妻共同向病毒、吸毒挑战与抗争的爱情才是幸福的——即使走到生命的尽头,也是幸福的;而小琴和她的男友的所谓“幸福”却是主动选择了共赴死亡之路。

真正的人文关怀精神,应具有清晰的价值坐标:帮助吸毒者戒毒,教育吸毒者悔改,批评执迷不悟者……一句话,应有正确的价值导向。人文关怀并不是对吸毒、卖淫者种种不法行为的原谅和宽恕,而是源于人类爱护同类本性的爱。对小琴们的人文关怀,应该是强制戒毒、药物治疗,教育他们改邪归正。

另外,这对吸毒者从1998年认识后“半年就住到一起”了,结婚仅是履行法律程序,与不结婚并无实质不同,举办婚礼颇具表演味道。媒体为这种地道的“爱情秀”义务做广告,是不是太无聊了。请不要再宣传这种打着爱情旗号实则拖人下地狱的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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