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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在禁猎期内猎捕麻雀45只 被当场抓获

来源:风度派    阅读: 8.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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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海门悦来镇的王某是个不折不扣的“吃货”,为了一尝麻雀的美味,王某不惜在禁猎期内私自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非法猎捕麻雀45只,后因群众举报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就这起非法狩猎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南通一男子在禁猎期内猎捕麻雀45只 被当场抓获

男子深夜猎捕麻雀

法院庭审查明,30日晚,王某在海门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花园内,采用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使用弹弓射杀麻雀。当晚9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前往上述地点,当场抓获王某,后经清点,王某一共猎捕了45只麻雀。因涉嫌非法狩猎,王某被取保候审。

南通一男子在禁猎期内猎捕麻雀45只 被当场抓获 第2张

男子深夜猎捕麻雀

后公安机关提供江苏农林厅文件,证明江苏省的禁猎期为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并提供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证明麻雀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海门市林业局、农业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非法狩猎人员使用矿灯、弹弓、泥弹夜间猎捕麻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夜间照明行猎的狩猎方法。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表示服判,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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