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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进行亲子鉴定 女儿非亲生妻子哺乳期间获赔14.5万

来源:风度派    阅读: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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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种电视剧桥段发生在自己身上,你会怎么做呢?湖南长沙雨花区法院最近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丈夫偷偷进行了亲自鉴定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后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丈夫获得14.5万元的赔偿。

丈夫进行亲子鉴定 女儿非亲生妻子哺乳期间获赔14.5万

妻子不忠

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张某育有一女。李某回忆,自与妻子相识后,双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后张某拒绝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触,甚至连普通的牵手都拒绝。由此,李某对女儿的血缘产生了怀疑。

2016年8月,李某瞒着张某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得知鉴定结果的李某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张某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可张某不认可李某的私自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双方同意,张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意是对婚姻中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本案中经鉴定证实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并无亲子关系。张某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到李某婚前给了张某大额彩礼,并给付张某数量较大的产检费、月子中心费用,同时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张某补偿李某14.5万元。

丈夫进行亲子鉴定 女儿非亲生妻子哺乳期间获赔14.5万 第2张

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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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第一份亲子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根据《婚姻法》规定,李某私自采样、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亲子鉴定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待定等问题,如果女方对该亲子鉴定予以认可,那么该亲子鉴定也可作为定案证据。

2.妻子在哺乳期内,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承办法官:《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于所有人来说,忠诚都是婚姻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充满欺骗的婚姻必将不能长久,虽然本案中女子还在哺乳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妻子在哺乳期间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但本案特殊在已确定是妻子不忠在先,因此法律给予同意双方离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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