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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嫌分低起诉考试院被告职责范围成争议 法院审理结果介绍

来源:风度派    阅读: 1.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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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嫌分低起诉考试院被告职责范围成争议 法院审理结果介绍

考生嫌分低起诉考试院 被告职责范围成争议

在上独立本科的曹同学于4月参加了一场考试,但分数仅为55分。他经过复核发现,试卷中的案例分析题他只拿到了3分,这是导致其分数低的直接原因。因对考分存在异议,他要求北京教育考试院进行行政信息公开,并提交了异议意见。可考试院的答复没有获得曹同学认可,他随即将考试院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起因:案例分析得分过低   

曹同学诉称,他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法律(独立本科段)专业的学生。4月22日,他参加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成绩为55分。经网上复核结果为:客观题成绩32分(总分50分),名词解释题成绩8分(总分12分),简答题12分(总分18分),然而案例分析题的成绩只有3分(总分20分)。  

曹同学称,他对复核结果的案例分析题存在异议,向被告申请了行政信息公开。公开的评分标准显示两道案例分析题中,其中第一题得到2分,第二题得到1分,第一题的评分标准有正反两方面观点,他答了其中一方面,应得到5分,但实际才得到2分;第二题的评分标准只提到专利权的申请获得保护的相关方面,他全面地回答了相关知识点,应得5分以上,但实际得了1分。

被告:辩称履行法定职责  

本周二,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教育考试院表示,其在法定期限内已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考试院的代理人解释说,6月28日原告向自考办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可由于他未在《申请》中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且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中含有咨询性质内容,遂电话联系了原告,要求其对《申请》中未明确的内容进行补正。7月18日,原告到考试院变更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填写了申请表,并当场递交给被告。  

“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评分标准’,获取信息的方式是‘现场查阅’。我们当场提供了自考答卷及案例分析题的评分参考复印件,并对原告提出的‘3分从何而来’以及‘评分老师的所在学校和专业’进行了口头解释和说明。”考试院代理人说,原告在查阅上述信息后,口头表示不需要被告就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再出具书面答复,并签署了确认单。因此,代理人称,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权利已得到救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诉求是否超出职责  

法庭上,曹同学表示,他是对评分标准存在异议。“被告是自学考试的主管单位,有义务协助考生对分数异议进行核查和做出答复,或者协助考生联系院校做出答复。”不过考试院一方则认为,在整个自考过程中,考试院担任的是组织协调工作,而曹同学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考试院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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