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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省二胎最新政策

来源:风度派    阅读: 8.8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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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省二胎最新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决定主要对广西的特殊情形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管理、生育假期延长、生育奖励扶助配套政策衔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完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卫生计生委相关专家对新修改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广西人口发展实际。当前,广西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广西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四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不影响福利待遇、晋级、工龄等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主任刘耀龙表示,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不利。

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生二孩不用办理准生证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生育二孩的夫妇需要办理《再生育证》,审批手续很复杂。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手续会不会简单些?”近日,不少市民提出这样的疑问。

杜明华表示,《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需凭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去当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领取生育登记服务卡即可,均无需办理准生证。

条例还明确,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不过,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再生育。

“违反生育规定的,仍要受到处罚。”杜明华说,多生一胎的,多生二胎以上的,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等几种情况均违反《条例》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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