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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青海省晚育多加30天

来源:风度派    阅读: 2.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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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青海省晚育多加30天

一、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

青海省自去年3月27日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至今年11月底,累计受理单独二孩生育申请713例、审核批准709例,已出生单独二孩207人。从实施情况看,我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整体运行平稳、有序,符合政策人群生育意愿低于预测。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表示,我省人口基数低,生育政策相对于外省而言比较宽松,为生育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基础,并提前释放二孩生育压力。

在关注“全面二孩”具体实施时间的同时,有关于夫妻婚假、生育假的时间规定也引发了热议。国家法律修订之前,鼓励晚婚晚育,而此次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二、可以申请青海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青海省户籍(不论城镇、农村户籍)。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三、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

目前施行的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此外,条例还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针对这一点,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具体天数,我省将结合实际情况,在新修订的地方条例修订出台后,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具体生育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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